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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二中院终审案例:以能托关系帮忙“捞人”为名,骗100万元,犯诈骗罪,退缴全部违法所得,判10年,上诉,二审维持

北京二中院终审案例:以能托关系帮忙“捞人”为名,骗100万元,犯诈骗罪,退缴全部违法所得,判10年,上诉,二审维持摘要: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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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间,被告人高某在北京市大兴区等地,以能够托关系帮忙“捞人”为名,先后骗取被害人梁某人民币100万元。2022年11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间,被害人梁某收到退赔款人民币40万元。2022年12月28日被害人梁某报案,公安机关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侦查。2023年3月13日,被害人梁某收到退赔款人民币80万元。

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: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

高某的上诉理由是:被害人主动找其办理事情,其没有虚构事实,没有诈骗的故意,不构成诈骗罪,即使构成诈骗罪,30万元系其向熊某的借款,不应计入诈骗数额;原判量刑过重。
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:驳回高某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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